刘良玉律师亲办案例
著名p2p案
来源:刘良玉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11
浏览量:1529

Napster案件

Napster 是一种在线音乐服务,最初由Shawn Fanning创建的文件共享服务。Napster是第一个被广泛应用的点对点(Peer-to-Peer,P2P)音乐共享服务,它极大地影响了人们,特别是大学生使用互联网的方式。它的出现,使音乐爱好者间共享MP3音乐变得容易,却也因此招致音像届对其大规模侵权行为的非难。

Napster对非法行为的包庇激起数家主要唱片公司的忿怒,他们联合起来于1999年12月递交了对该共享服务的诉讼。尽管诉讼的目的是要关闭Napster,然而有意思的是,随着审讯的深入,该服务却愈加流行,审讯反而成了对该服务最好的推广和宣传。不久上百万的用户,其中大部分为学生,蜂拥而至,成为napster的注册用户.

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裁决中指出, Napster需为其所提供的服务负起著作权"帮助侵害" ("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 ") 之责。至于著作权代理侵害("vicarious infringement") 的指控,上诉法院认定Napster对其用户的侵权行为有能力加以监督,并且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故亦必须负起著作权代理侵害之责任。此外,就其所提供的服务型态,也无法适用于《1998年数字千禧年著作权法案》(DMCA)中有关ISP的免责规定。

尽管napster在法庭的责令下该服务已经终止,它却给点对点文件共享程序——如Kazaa,Limewire和BearShare ——的拓展铺好了路,对这种方式的文件共享的控制,亦变得愈加困难。如今Napster靠付费服务生存着,免费的Napster的流行和回响使之在电脑界和娱乐业里成为一个传奇的符号。

Grokster案件

Grokster与MGM的诉讼案被认为是有史以来最关键的P2P侵权诉讼案件。美国最大的娱乐电影公司之一MGM(米高梅)起诉P2P文件交换软件公司Grokster侵害了著作权,因为 Grokster公司的产品被其用户大量的用于非法文件交换用途。起诉P2P软件公司以往也有案例,但这次的特殊之处是MGM公司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的诉讼陈词结论,他们认为未来任何一家科技公司的产品如果被大部分的用于侵害著作权的用途,不论其产品的定义与特性如何,该公司及其产品都应该被列为侵权而被禁止。  当然,这引起了轩然大波,Mark Cuban(达拉斯小牛队的老板,前Broadcas.com的创始人)也决定出钱帮助Grokster来打官司。
美国最高法院以9:0的票数一致通过了对P2P软件提供商Grokster和Smartcas诉讼案的裁决,认为两家公司均有诱导(induce)用户通过其软件产品进行侵权文件交换的动机(intent),并将该案移交洛杉矶的地方法院继续审理。审理过程中,Grokster 公司与好莱坞和唱片产业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关闭其P2P 服务,并支付5000 万美元的经济赔偿。
此次诉讼结果中,值得注意的是使用了"Induce"和"Intent"这两个词的表述,就是说,如果一家公司的产品有诱导用户进行侵权行为的意图,那么该电子文件交换产品将被视为违法,而该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次案件本身已经脱离了P2P文件交换是否合法这个议题,而将焦点集中在公司的产品意图和导向上。

日本MMO案件

2002 年4月9日东京地方法院也向经营文件交换服务"File Rogue" 的日本MMO发出临时禁令,令其不得向用户提供有关通过唱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音乐CD制成的MP3文件内容的信息。这宗涉及混合型P2P的案件可视为"日本版的Napster案"。原告在诉讼中强调,文件交换之所以能实现,是因为日本MMO的服务器与该公司发布的客户软件提供了这样的环境。这说明日本 MMO本身将承担帮助完成文件非法复制这一行为的法律责任。2003年12月东京地方法院判决日本MMO赔偿总额达7100万日元的经济损失。东京高等法院于2005年3月31日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了日本MMO的上诉,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Kazza案件(因为其运营公司位sharman公司,又被称为sharman案件)

  Kazaa由北欧人Niklas Zennstrom和Janus Friis在2001年3月发明,并由荷兰公司Consumer Empowerment推向市场,当时正值美国的Napster网络被关闭,因此广受市场欢迎。
原告环球唱片、索尼BMG、华纳、百代和Festival Mushroom五家唱片公司指称Kazaa的东家Sharman网络公司以及其他5个相关机构和个人鼓励用户侵害音乐数字版权。2006年7月27日,  Sharman已与  美国音乐暨电影协会达成和解协议。据 IFPI指出: Sharman将向环球、索尼贝塔斯曼 、百代以及华纳这世界四大唱片公司支付超过 1亿美元,并承诺将转向合法经营。

kuro案件

被告陈寿腾于 1999年8月设立飞行网股份有限公司( Kuro),但自2001年7月起才开始向会员收取月缴新台币99元或半年新台币500元的费用。2003年 飞行网公司被代表唱片业的IFPI控告侵权,其后获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提起公诉。  

   被告Kuro董事长陈寿腾等 三名负责人在法院审理时辩称,Kuro所提供的软件是中性的科技,对会员的服务仅在提供平台,无法预知会员下载内容是合法或非法,就算有部分会员拿来作非法使用,陈氏父子也未与违法的用户有" 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不应被认为是共犯。  

至于被告陈佳惠是在警方搜索时,被发现透过 Kuro网下载其它会员的歌曲档案共 970个,陈佳惠虽辩解是  "合理使用 "范围,但法院经过详细调查后发现她所下载的歌曲,相当 97张专辑,所复制的光盘市售价格高达 新台币35950 元,已然超过台湾《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  

 2005年 9 月9 日,飞行网公司因为涉嫌侵权,三名负责人和该会员小P一审被台北地院判决有罪。 台北地院判处陈寿腾处有期徒刑二年、执行长陈国华、总经理陈国雄各3 年有期徒刑,三人均并科罚金新台币 300万元。其次,飞行网公司重制方法侵害唱片公司的著作财产权为常业犯罪,也科罚金 新台币300万元,总计飞行网公司相关人员重罚新台币1,200万元。  [20] 飞行网 执行长陈国华已表示要上诉到底,Kuro会员权益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21]  

此外, Kuro会员陈佳惠因共同连续擅自以复制的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财产权,遭到 台北地院处以有期徒刑4个月、缓刑3年。未来如果定谳,将是全世界小 P因侵害著作权被判处刑罚的首例。但陈佳惠也表示将继续上诉。


香港陈乃明案件

2005年1月10日,香港海关人员在香港一个网络电影新闻组上发现,一个自称"古惑天皇"( "Big Crook") 的网友上传了一部电影《夜魔侠》("Dare Devil"),同时附有该电影的图片和提供下载的BT地址。海关人员随之下载了《夜魔侠》,当天,另有40个下载者加入。1月11日,海关人员又如法炮制,下载了另外两部由"古惑天皇"提供的电影,分别是《宇宙深慌》("Red Planet")与《选美俏卧底》("Miss Congeniality"),这三部电影随后均被司法机关认定是侵权复制品。海关人员从下载的BT文件中找到了发布电影的"种子" 文件(亦即后缀名为"torrent"的文件)的IP地址,从而锁定了这个种子的来源。2005年1月12日,海关将被告陈乃明于其屯门的家中拘捕,并于当日将其送交香港屯门法院。

美国杰米.托马斯案件

美国一家联邦地方法院陪审团4日裁定,30岁女子杰米·托马斯从网上下载和共享音乐侵犯了版权,判处其罚款22.2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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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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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嘉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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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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